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譚曉華製作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詐騙罪
- 從犯
摘要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宣讀及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扣押物、微信帳號資料、對話紀錄及轉帳紀錄圖片、照片、翻閱光碟筆錄及所截取的圖片、書證以及其他證據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2. 上訴人是在自由、自願、有意識的情況下,伙同上述涉嫌人士,分工合作,其以中介人身份及透過微信傳銷方式,安排、集合和分組相關嫌犯從深圳前往珠海,目的是使相關嫌犯攜帶“練功券”到澳門。過程中,上訴人還配合上述涉嫌人士安排相關嫌犯來澳門從事使用“練功券”詐騙活動。七名嫌犯為獲得不正當利益,使用上述詭計,使被害人產生錯誤將巨額款項轉帳予嫌犯等人,而嫌犯等人將之不正當據爲己有,並造成6名被害人損失巨額金錢。
基於上述分析,上訴人之行為已經符合了兩項相當巨額詐騙罪及兩項巨額詐騙罪的主觀及客觀構成所有要件。
3. 在本案中,上訴人和其他嫌犯屬共同犯罪,其行為是透過協議直接參與了相關犯罪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