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主題
理解法律錯誤、過度審理
摘要
1、緩刑的制度是一種以犯罪的預防為唯一目的刑事懲罰制度,尤其是容許對被判刑人設立緩刑期間的履行一定的義務,包括作出一定的行為或付出一定的代價以消除其犯罪行為帶來的危害的措施。
2、於緩刑的義務的制度,《刑法典》第四十九條(義務)規定:
“一、暫緩執行徒刑時,得規定被判刑者履行某些旨在彌補犯罪惡害之義務,尤其係下列義務:
a) 在一定期間內向受害人支付全部須付之損害賠償或支付法院認為有可能支付之部分損害賠償,或透過提供適當之擔保以保證支付損害賠償;
b) 給予受害人適當之精神上滿足;
c) 捐款予社會互助機構或本地區,或作同等價值之特定給付。
二、在任何情況下,所命令履行之義務不得屬要求被判刑者履行為不合理之義務。
三、如嗣後發生重要情節,或法院其後始知悉某些重要情節,得在暫緩執行徒刑之期間屆滿前更改所命令履行之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