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5/2025 149/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較輕的生產和販賣罪
      - 特別減輕
      - 扣押物

      摘要

      1. 原審判決所依據的事實充足,獲證實之事實在主客觀要件方面均已符合了法律對清洗黑錢罪狀以及不法生產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的描述,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規定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

      2.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相關嫌犯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各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3. 行為人具有藥物依賴(“毒癮”)只是對其罪過程度(可譴責性)有所影響,對其行為的不法性並不直接產生影響。特別是建基於本案中上訴人的犯罪的手段,行為的方式和情節,乃至持有毒品的數量、種類等情節,縱使認定其為染有毒癮者,亦不能得出其行為不法性相當輕微的結論。

      4. 本案中,上訴人只承認了部分被指控事實,其認罪對發現事實真相並不具明顯作用,而認罪的態度亦未達到對有關事實的不法性、上訴人的罪過或刑罰的必要性在很大程度上得以減輕的結論。上訴人提出的特別減輕情節並不成立。

      5. 根據上訴人販毒的時間及涉及的金額,原審法院認定相關款項均為犯罪所得的裁決並未違反經驗法則,而由於屬犯罪所得,原審法院宣告將該扣押金錢歸特區所有的裁決亦正確。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