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主題
假釋的實質要件
摘要
雖然未見上訴人在服刑期間有偏差的行為,但被判刑人在服刑期間表現良好、遵守獄規是最基本的表現,良好的行為表現、不違規、遵守紀律是對被判刑人給予假釋的最起碼要求,但不代表符合這些要件便可以自動給予假釋。
本院認為,對於侵犯財產性質的犯罪,行為人是否有彌補其對被害人所造成的損害是一項重要的考慮因素,倘若上訴人有意對被害人作出賠償,理應在案件被揭發時起,便採取積極的彌補態度。
然而,上訴人自案件被揭發至今多年的時間,仍未有向各名被害人作出賠償,反映上訴人現在所謂的悔改,也只是“空口說白話”。
此外,考慮到涉案的金額相當巨大,倘若在損害未有獲彌補的情況下仍提早釋放上訴人,將有可能令社會大眾誤以為可以透過低成本的方式侵犯他人的財產,對被害人造成不公,甚至引發更多人抱有僥倖的犯案心理,這樣將不利於刑罰在一般預防層面的阻嚇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