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主題
- 欠缺理由說明之判決無效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錯誤解釋及適用第6/2004號法律第16條第1款規定
摘要
1. 第6/2004號法律(現已經被於2021年8月16日頒布、2021年11月14日生效的第16/2021號法律所廢止)規定及處罰的「僱用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客觀方面,行為人與不具備法律所要求僱員必須持有的文件之人建立了勞動關係;主觀方面,行為人明知被僱用者不具備在澳合法工作的身份而仍與其建立勞動關係。
2. 根據《民法典》第 1080 條(概念)規定,提供勞務合同,係指一方在有或無回報之情況下,負有義務將自己智力或勞力工作之特定成果交予他方之合同。
3. 從《民法典》第 1079 條的規定可見,勞動合同的關係或者僱用合同的關係的主要特點是,僱主與僱員雙方存在法律上的從屬要素,僱主具有對僱員作出指揮、發出命令而使僱員在僱主支配及領導下工作。
4. 根據本案獲證事實,特別是受聘人的實質工作內容及收取報酬的情況,受聘人直接向上訴人匯報工作及跟進,是在上訴人命令下進行工作,且上訴人知悉受聘人不具備在澳門工作的許可,仍然聘請其工作。上訴人的行為客觀和主觀上均符合第6/2004號法律第16條第1款規定的犯罪,原審法院在理解和適用法律上是正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