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主題
- 禁用證據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摘要
1. 首先,雖然第三嫌犯辯護人提出不同意宣讀訊問筆錄,而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亦沒有宣讀第三嫌犯的訊問筆錄。因此,該嫌犯在偵查階段所作之詢問不能,亦沒有在庭審時被法院考慮用作形成心證的其中之一種證據,但是,《刑事訴訟法典》第338條的規定,對其他證據並沒有作出限制。
第三嫌犯與警員之間的非正式談話,正如第三嫌犯剛到警局時對警員所作的關於其工作、工種及僱主資料等聲明,該聲明是在不受警員任何脅迫,欺騙且與詢問筆錄完全無關的情況下作出的,因此,有關談話並不屬於《刑事訴訟法典》第337條第7款所禁止的範圍。
2.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第二嫌犯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上述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相關事實做出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