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主題
主要法律問題:生產、持有或使用禁用的武器或相關物品、持續犯
摘要
第12/2024號法律《武器及相關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第88條 (生產、持有或使用禁用的武器或相關物品) 規定:
一、在未經許可、不符合法定條件或違反主管當局規定的情況下因製造、手工製作、三維打印、加工或轉換而取得,或持有、運送、出口、進口、轉移、保管、維修、使失效、購買,以任何名義或途徑取得、使用或隨身攜帶附件一所列武器或相關物品者,處兩年至八年徒刑。
二、如上款所指行為僅涉及下列任一物品,則處最高兩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一)火器的配件而不涉及該配件所用於的火器;
(二)槍管出口處動能大於2焦耳而少於7.5焦耳的壓縮空氣裝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