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盧映霞法官
-『持有禁用武器罪』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故意 過失
- 量刑
1.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審查證據並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明顯違反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2. 根據行為人意識上的組成要件或心理,“故意”可以表現為三種形式,即:直接故意(對應《刑法典》第13條第1款)、必然故意(對應《刑法典》第13條第2款)、或然故意(對應《刑法典》第13條第3款);“過失”可分為兩種:有意識的過失(對應《刑法典》第14條a項)、無意識的過失(對應《刑法典》第14條b項)。
“故意”與“過失”的區別在於行為人意志方面的特徵,是行為人在意志上對犯罪結果的接受與否。
3.本案,上訴人在沒有任何合法許可的情況下,將於“E”購得且剩餘的93發子彈帶回家中存放,其中68發子彈屬不合法持有。
關於攜帶自衛槍准照之持有人每年可取得的彈藥數量,第77/99/M號法令已作出明確的限定,上訴人作為公務人員(任職博彩監察協調局顧問督察)、且成功獲批使用及攜帶自衛槍准照,有足夠的認知及判斷能力知悉相關的法律規定。其次,上訴人曾於1992年及2002年購買過自衛槍子彈,理應清楚知悉購買子彈的數量限制規定,其在第一審審判聽證中“認為自己可以不限量購買子彈”的辯解沒有依據,完全違背常識。原審法院根據所審查的證據認定上訴人清楚知悉其所持有之子彈的性質和特徵,也清楚知悉其本人並未取得持有該等子彈的合法許可的判斷,在審查證據方面以及適用法律方面均沒有錯誤。
4.在對於量刑時需考慮的情節,判決書可作重點闡述,並無需逐一列明,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上訴法院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