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4/2022 180/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偽造文件罪」與「詐騙罪」之間的競合關係
      - 量刑

      摘要

      1. 犯罪競合的問題,究其基本,首先是犯罪罪數形態的問題,即行為人所犯之罪是一罪抑或數罪,在認定為數罪的基礎上,方涉及競合的性質和處罰的方式。
      2.上述問題,有不同的學說和見解,甚至是相反的。
      3.根據《刑法典》第29條的規定,一罪和數罪的認定主要以實際實現罪狀為標準,犯罪實際競合或表面競合問題的出現,其基本前提是行為人實際符合二個或以上的罪狀,而非表面上符合。
      4.具體到本案,上訴人為自己及他人獲得不法利益,向政府申請津貼,多次向財政局提交「收入津貼申請表」,當中虛報員工的在職狀態、職位、每月工作時數及每月工作總收入,並為此先行向社會保障基金提交「受益人認別資表-辦理登記」和相應的「本地僱員變動情況申報表」為員工進行登記並作出相應供款。這些涉案文件,相對於本案的詐騙行為而言,均不具備獨立性。上訴人偽造涉案文件的目的在於騙取政府津貼,政府發放津貼亦是基於這些不可或缺文件內容的評估,而若要實現詐騙政府財產的目的,唯有偽造並提交上述內容不實之文件此唯一手段,也就是說,偽造成為使人在某些事實方面產生錯誤或受欺騙的詭計,且是唯一詭計,並非可有可無。
      5. 換言之,從上訴人行為的關聯性和獨立性來說,上訴人偽造文件的“意圖造成他人或本地區有所損失,又或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之犯罪故意是對特區實行詐騙,且偽造文件的結果是得以符合詐騙犯罪罪狀中所要求的唯一且必須之詭計,當偽造文件被認定已經構成偽造文件之犯罪要件,便不能同時成為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當沒有相關偽造文件,詐騙罪便完全不可能成立的情況下,當以一罪論處,否則,陷入了一個事實二次評價的情況。
      6.就本案而言,上訴人所觸犯的「偽造文件罪」與「詐騙罪」之間是實質競合、抑或表面競合關係,在尊重其他見解的情況下,我們認為,首先是一罪和數罪的認定問題。基於上訴人之犯意、偽造文件及施行詐騙行為的密切關聯性,政府發放津貼手續所必須之文件,偽造文件必定成為導致政府受騙的唯一詭計,依照充分評價和禁止重複評價原則,當從一重罪論處。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