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主題
- 犯罪的追訴時效
- 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的認定
摘要
1. 上訴人以直接共同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的1項第6/2004號法律第18條第2款配合第1款及《刑法典》第244條第1款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偽造文件罪」的追訴時效為10年。
2. 根據《刑法典》第113條第3款的前半部分的規定,上訴人的追訴時效自事實既遂之日(2013年4月2日)起算,即使不計算時效因上訴人接收到控訴通知而導致實際中止的時間,也才於2028年4月2日屆滿。
3. 自願的犯罪中止只對未遂行為具有刑事重要性,對某法定罪狀而實行完畢的行為不具重要性。
4. 在共同犯罪中,除了犯罪沒有既遂或結果沒有發生外,對犯罪中止具有重要性的事實還包括行為人積極阻止犯罪的發生,儘管其他共同犯罪者仍在實施有關的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