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羅睿恒法官
主題
第16/2021號法律;對澳門的公共安全及秩序構成確實危險;偽造文件罪;禁止入境期限;適度原則。
摘要
1. 本案中,雙方並無爭議的是司法上訴人觸犯了刑事犯罪且已被判罰。一如獲證事實所顯示,司法上訴人以直接正犯身份及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觸犯《刑法典》第244條第1款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三項「偽造文件罪」。
2. 根據第16/2021號法律第26條第2款,具維持澳門特區的公共安全及秩序職能的行政當局須依照其專業能力,就已被認為是第16/2021號法律第23條第2款的人士是否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安全或秩序構成“確實危險”作出預測性評估。根據本案具體情節,被訴決定認為司法上訴人所作出之行為明顯對澳門的公共安全及秩序構成確實危險的結論,並無可予以指摘之處。
3. 行政當局根據第16/2021號法律所實施禁止入境的決定是考慮到相關人士所可能對澳門的公共秩序及安全所構成的危險,有關判斷既要考慮澳門在該刻的社會狀況,亦要考慮有關人士的具體情況及過往經歷。
4. 司法見解一致認為,行使自由裁量權或在法律所給予的類同裁量空間下所作出的行政行為原則上不受司法審查,除非出現顯而易見的錯誤、明顯不公正或違反行政合法性、平等、適度、公正及公平等行政法的一般原則的情況。
5. 一如被訴決定所指,司法上訴人的犯罪事實明確,且故意及不法程度高。對此,行政當局按其職能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進行權衡後,作出的被訴決定未見明顯的不適度或違反行政法的一般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