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唐曉峰法官
主題
商標之複製或仿製。
摘要
1. 根據《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15條第1款,構成商標之複製或仿製須符合三個要件:- 已註冊商標享有優先權;- 具有優先權的商標與擬註冊商標用以標明相同或相似之產品或服務;- 圖樣、名稱、圖形或讀音與註冊商標相近,並容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解或混淆,或具有使人與先前註冊之商標相聯繫之風險,以致消費者只有在細心審查或對比後方可區分。
2. 為審查有關商標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時,應考慮的是擬註冊及已註冊商標所給予消費者的整體感覺,而並非單獨、割裂地考慮兩組商標的相同及不同之處。
3. 在認定消費者很有可能對擬註冊商標及對立當事人的已註冊商標產生誤解或混淆的情況下,應當認為《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15條第1款c項規定的要件已符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