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正當防衛(《刑法典》第31條)
- 免除刑罰(《刑法典》第137條第3款)
- 民事賠償
摘要
1.僅當法院未能就“訴訟標的範圍內的全部事宜”表明立場時,方存在“已認定的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的瑕疵。
2.正當防衛應同時滿足三個要件:(1)行為人本人或第三人受法律保護的利益遭受不法侵犯,且該侵犯必須是正在實施或迫在眉睫的侵犯;(2)為擊退不法侵害所使用的方法必須是必要且合理的;(3)行為人必須具有防衛的意圖(animus defendi)。
正當防衛所使用的方法須具備必要性及合理性,通常地,以令對方不能近身或以適當武力制服對方為限;而防衛之意圖,則透過這些所使用的防禦性擊退侵害的常用方法所體現出來。
3.根據《刑法典》第68條第3款,在出現《刑法典》第137條第3款所指的兩種情況時,具體決定是否給予免除刑罰,取決於《刑法典》第68條第1款各項所定立的條件是否同時成立。
具體而言,屬於互相侵害且未能證明打鬥之人中何人先行攻擊,或行為人對攻擊者僅予反擊者,只有在同時滿足事實之不法性及行為人之罪過屬輕微者、損害已獲彌補及免除刑罰與預防犯罪不相抵觸的前提下,方得免於處罰。
4.《刑事訴訟法典》第74條規定法院依職權裁定給予補償。為此,法院依據案件的具體事實和情節,尤其行為人襲擊的方式、對方相應的受傷位置、傷勢程度等,依照一般經驗法則,認定行為人的行為與被害人遭受的身體及精神傷害存在的適當因果關係,並根據民法之準則裁定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