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主題
審查證據錯誤、間接證言、偽造文件罪
摘要
關於間接證言,《刑事訴訟法典》第116條規定:
“一、如證言之內容係來自聽聞某些人所說之事情,法官得傳召該等人作證言;如法官不傳召該等人作證言,則該部分證言不得作為證據方法,但因該等人死亡、嗣後精神失常或未能被尋獲而不可能對其作出詢問者,不在此限。
二、上款之規定適用於內容係來自閱讀某文件之證言,而有關證人非為該文件之作者。
三、拒絕指出或不具條件指出透過何人或從何來源知悉有關事實之人,其所作之證言,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作為證據。”
在本案中,對於D所指的“父親A曾經明確親口向其承認與第二嫌犯之間只是假結婚,目的是協助對方取身份證”,由於第一上訴人缺席庭審,雖然法庭不能以D所聽聞的、第一上訴人所自稱的“假結婚”而直接認定兩名上訴人假婚姻;然而,在未有跡象顯示D存在誣告兩名上訴人或作虛假證言的情況下,透過這一證言,我們所得出的結論是第一上訴人曾經向D自稱與第二上訴人假結婚,目的是為後者取得身份證。
至於第一上訴人向D所自稱的上述事件是否屬實,便需要透過其他客觀證據加以印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