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債權人爭議權;惡意的推定;虛偽;判決無效。
摘要
1. 根據《民法典》第608條規定,夫妻間之買賣合同,如導致第三人之債權所具有之財產擔保減少,且在該債權成立後訂立,則推定該買賣合同之訂立是出於惡意。
2. 上引條文所要規範的,是夫妻間之買賣合同,亦即發生於夫妻關係仍然存續期間內兩人之間的買賣。此外,其亦適用於婚後協議所導致的婚姻財產制度改變,並在婚姻存續期間進行的分割。
3. 然而,若債權人欲爭議的,乃夫妻雙方離婚後所作出的財產分割行為,債權人不能受益於《民法典》第608條的推定,而必須證明《民法典》第607條所規定的要件的符合。
4. 按照《民法典》第232條的規定,主流的司法見解認為,證明某一法律行為屬於虛偽取決於三個要件的同時成立:1) 存在一個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2) 在表意人和受意人之間存在意圖欺騙第三人的協議,及3) 在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和真實意思之間存在不一致。
5. 有鑑於證明虛偽存在的要件之一,尤其是兩名被告之間不存在分割的真實意願最終未能獲得證實,根據《民法典》第335條第1款的規定,原審法院裁定有關請求不成立此一決定,顯然是與審判聽證及合議庭就事實事宜宣判的結果融貫,因此,原審法院為法律適用而作出的判決並沒有《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b項所指的瑕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