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對不法性之錯誤/錯誤認知
- 犯罪罪數
1. 綜觀原審判決已認定的事實以及相關理由說明,並未發現原審判決所認定的事實之間以及理由說明中存在互不相容或矛盾的情況。事實上,原審法院首先是認定上訴人對其行為的不法性是有認識---“故明顯其知悉有關行為最少屬不正當的”。其後,借助中級法院的司法見解分析了上訴人並不能以存在認識錯誤而阻卻罪責。可以看到,原審判決中的前述理由說明是相輔相承的,而非互不相容。
2.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3. 上訴人經常往返澳門及內地,以及其丈夫為在澳門經商之澳門居民,在與澳門有如此緊密聯繫的生活背景下,對於一個具有大專畢業學歷教育程度的人來說,自辯稱不知悉收留逾期逗留人士行為的不法性,是難以讓人信服和接受的,有違一般生活經驗。
根據卷宗資料,上訴人對於其行為的不法性有足夠的認知能力,而實際上亦清楚收留非法移民為法律所不允許。更何況,收留罪並非罪狀複雜、易產生不法性認識錯誤的法定犯。因此,本案上訴人根本談不上存在認識錯誤,遑論不法性的認識錯誤。
4. 「收留罪」侵害的法益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預防及打擊非法入境及非法逗留之制度。「收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為:行為人具主觀故意;允許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的人士留宿。
每一個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者均為一個獨立且具體的個體,每個人的涉案緣由、涉案情節各不相同。針對每一名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者,收留者均形成一個犯罪故意。收留者每收留一名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者,即對相關法益構成一次侵害。因此,行為人每收留一名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者,即構成一項「收留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