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主題
關於身份的虛假聲明罪
摘要
第6/2004號法律第19條(關於身份的虛假聲明)規定:
“一、意圖逃避本法律的效力,而向公共當局或執行職務的公務員作出 關於身份、婚姻狀況或法律賦予其本人或他人法律效力的其他資格的虛假 聲明或虛假證明者,處最高三年徒刑。
二、為同一意圖而誤導公共當局或執行職務的公務員,使其賦予本人 或第三人虛假的姓名、婚姻狀況或法律承認具有法律效力的資格者,處相同刑罰。"
第16/2021 號法律第76條(關於身份的虛假聲明)規定:
“一、意圖逃避本法律的效力或意圖取得本法律所定權利,向公共當局 或執行職務的公務員作出關於身份、婚姻狀況或法律賦予其本人或他人法 律效力的其他資格的虛假聲明或虛假證明者,處最高三年徒刑。
二、為上款所指意圖而誤導公共當局或執行職務的公務員,使其賦予 本人或第三人虛假的姓名、婚姻狀況或法律承認具有法律效力的資格者, 處與上款所定相同的刑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