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06/2026 212/202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主觀認知的錯誤、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的矛盾、審查證據錯誤、已證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量刑過重、偽造文件罪

      摘要

      《刑法典》第16條規定:
      “一、行為時並未意識到事實之不法性,而就該錯誤係不可譴責行為人者,其行為無罪過。
      二、如就該錯誤係可譴責行為人者,以可科處於有關故意犯罪之刑罰處罰之,但得特別減輕刑罰。”
      按照《刑法典》第16條第1款的規定,所指的是行為人錯誤地認為自己的行為屬合法,且行為人的這種錯誤是不可對其作出歸責的;這時,構成該條文所指的不可譴責的錯誤,基於行為人無罪過,所以阻卻犯罪。
      倘若這種錯誤是可譴責行為人的,則構成上述條文第2款的情況,並得特別減輕行為人的刑罰。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