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主題
- 理由說明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摘要
1. 原審法院在事實的判斷亦作出有關說明,原審法院已指出了法院用以形成心證的證據,詳細地說明了對每一證據的審查和衡量,也明確地指出了事實上及法律上的理由,原審法院已充分履行了說明理由的義務,不存在上訴人提出的原審判決違反《刑事訴訟法典》第360條第1款a)項的規定的情況。
2. 上訴人在卷宗提交了第二嫌犯因腰患於鏡湖醫院住院的醫療證明,相關文件的真確性並未被質疑。然而,原審法院並未對有關醫療證明作任何說明下,卻認定未能證實第二嫌犯聲稱在工作期間弄傷腰部並需要請假。
因此,可以看到,原審法院在相關事實認定上違反了限定證據價值的規則,患有明顯的錯誤。而相關的事實亦對兩嫌犯之間是否存有虛假僱佣關係具有影響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