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主題
假釋的實質要件
摘要
本院認為,對於侵犯財產性質的犯罪,行為人是否有彌補其對被害人所造成的損害是一項重要的考慮因素,倘若上訴人有意對被害人作出賠償,理應在案件被揭發時起,便採取積極的彌補態度。
然而,上訴人自案件被揭發至今已三年多的時間,但仍未有向被害人G作出任何賠償,因此未能真正反映上訴人具備積極彌補行為所造成惡害的充分悔意,意味著刑罰至今仍未能對其發揮足夠的特別預防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