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刑事意義之文件
- 使用他人身份證明文件罪與詐騙罪的競合關係
- 犯罪數目
- 連續犯
- 緩刑
1. 雖然相關病歷紀錄屬涉案醫療診所的內部文件。但是,正如原審判決所認定的,上訴人偽造病歷紀錄是為了將來應付衛生局核查之用,換句話說,上訴人是為了確保行政當局根據相關紀錄而向其支付醫療補貼。亦即是相關病歷紀錄符合了法律所要求的“且適合用作證明法律上之重要事實。
2. 在本案中,使用他人身份證明文件罪是一個手段,且是必要的手段,而詐騙罪是目的,上訴人的行為不應被二次評價而判以兩罪,而使用他人身份證明文件罪應被相關詐騙罪吸收。
然而,詐騙罪因告訴期已過而未能提出控訴。這就使原本作為詐騙方法的使用他人身份證明文件罪具有了獨立處罰的空間,否則,在未能處罰詐騙罪的情況下,就法益保護而言,便會出現遺漏評價的情況。即是說,在未以詐騙罪對上訴人作出控訴之情況下,使用他人身分證明文件罪的處罰便具有了獨立性。
3. 事實上,病人的每一項病歷均記錄的是特定的事實,而其所載之內容證明的是不同的消費事實(醫療券的使用事實),因此,就行為的法律意義而言,每一項虛假病歷紀錄均意味著對法益的獨立侵犯。即是說,在本案中,應以上訴人的行為數目計算犯罪數目。另一方面,上訴人每次利用他人澳門居民身份證並登入電子醫療卷系統帳戶中扣減相關金額,上訴人的行為是逐次為自己獲得不法利益,亦應以其行為數目計算犯罪數目。
4. 針對使用他人之身份證明文件罪方面,上訴人在未提供任何醫療服務的情況下,52次使用他人的澳門居民身份證並登入電子醫療券系統,從相關市民的電子醫療券帳戶中扣減六百澳門元,使衛生當局誤以為相關受益人因治療而向上訴人支付醫療補貼,上訴人行為是逐次為自己獲得不法利益,不符合連續犯的適用前提,亦不具有明顯減輕罪過的情況。
5. 在綜合考慮整個案卷內客觀顯示的情節,考慮上訴人為初犯,認罪及有悔意,雖然罪行數目頗多但總損失金額只為澳門幣25,200元,在平衡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求,給予緩刑不會給社會帶來負面衝擊,可以達到刑罰的目的。因此,本院認為可對上訴人的徒刑暫緩四年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