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05/2026 217/202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執行程序中的債權主張
      - 普通債權平等受償原則
      - 抵押權的設立
      - 債權的受償順序
      - 無效的抵押

      摘要


      1.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758條的規定,不具有可執行的債權的債權人只有在債權享有物權擔保的情況下,才能按照規定提出債權主張。
      2. 抵押權的特殊性原則規定,為虛假貸款而設立的抵押權並不保證該虛假貸款的有效性。
      3. 抵押權效力範圍的問題,在邏輯上是抵押行為本身有效性問題的後續,即抵押權的效力以抵押行為的有效性為前提。
      4. 就合約的無效問題而言,其所產生的抵押權的效力範圍屬於法院可以依職權審理的範疇。
      5. 如債務人財產不足以完全滿足各項債務,則在無優先受償之正當原因下,各債權人有權就債務人之財產總值按比例受償。
      6. 執行人曾私下向被執行人提出償還債務的請求(該事實已提出且未受到質疑),隨後被執行人與異議人簽署了一份公證契約,聲明設立抵押權以擔保同日發放的一筆貸款,而該筆貸款實際上發放於前一年。雙方簽署該公證契約的共同目的是確保聲明人在出售「C12」獨立單元所得款項中優先於執行人償還各自對被執行人的債務。然而,在隨後的執行程序和財產查封中,並未發現任何可用於償還債務的資產,被執行人也未按其職責指定任何可供查封的資產。
      7. 這種抵押方式不能被視為異議人優先於債權人的合法理由,因為設立抵押貸款的目的是為了規避「債權人平等對待」原則——所有債權人都應受到平等對待,並與其各自的債權成比例——以偏袒一方債權人而損害另一方債權人的利益,而該原則規定,所有債權人都應受到平等對待,並與其各自的債權成比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馮文莊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