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唐曉峰法官
主題
專項信息交換;聽證。
摘要
1. 根據第5/2017號法律《稅務信息交換法律制度》第9條第1款及第3款,財政局是在行政長官作出決定後,方通知有關信息所涉的自然人或法人收集信息的目的、來源及內容(但當個案屬條文所載例外情況除外),而有關人士獲通知後可基於擬送交的信息存在錯誤,對作出專項信息交換的決定提出具中止效力的司法上訴。因此,司法上訴人指被上訴實體未有對司法上訴人進行聽證此等理據不能成立。
2. 在未能證明被上訴實體擬送交的信息存在錯誤的情況下,須裁定司上訴人相關上訴理據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