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02/2026 24/202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否決假釋、假釋的實質要件

      摘要

      除了法律所規定的客觀前提要件外,《刑法典》第56條第1款a項及b項還規定了當中的實質要件,即:
      — 行為人以往之生活及其人格,以及於執行徒刑期間在人格方面之演變情況,期待被判刑者一旦獲釋,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屬有依據者;及
      — 釋放被判刑者顯示不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原審法庭考慮到上訴人在服刑期間仍有三次違規的記錄,其總評價為“差”,可見其並未有從過往的刑罰當中吸取足夠的教訓,雖然上訴人自稱已知錯並會改正,但其所指的這種悔悟態度卻未有反映在其客觀的行為之中。
      行為人的真誠悔悟不單止是嘴裡說說就算,還需要透過其行為表現來加以印證及考量。
      在本案中,並未有足以反映上訴人已知錯及不會再次犯罪的有利因素。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