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主題
否決假釋、假釋的實質要件
摘要
除了法律所規定的客觀前提要件外,《刑法典》第56條第1款a項及b項還規定了當中的實質要件,即:
— 行為人以往之生活及其人格,以及於執行徒刑期間在人格方面之演變情況,期待被判刑者一旦獲釋,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屬有依據者;及
— 釋放被判刑者顯示不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原審法庭考慮到上訴人在服刑期間仍有三次違規的記錄,其總評價為“差”,可見其並未有從過往的刑罰當中吸取足夠的教訓,雖然上訴人自稱已知錯並會改正,但其所指的這種悔悟態度卻未有反映在其客觀的行為之中。
行為人的真誠悔悟不單止是嘴裡說說就算,還需要透過其行為表現來加以印證及考量。
在本案中,並未有足以反映上訴人已知錯及不會再次犯罪的有利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