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主題
適用法律的錯誤(《刑法典》第64條、第44條第1款)、逃避責任罪
摘要
立法者針對「逃避責任罪」訂定了“選擇刑”(pena alternativa)的罰則,但《刑法典》第44條的規定並不適用於“選擇刑”的制度,而是適用於“替代刑”(pena substituída)的罰則制度。
例如:「醉酒駕駛罪」,根據第3/2007號法律第90條第1款的規定:
“一、任何人在公共道路上駕駛車輛而其每公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等於或超過1.2克,如其他法律規定無訂定較重處罰,則科處最高一年徒刑及禁止駕駛一年至三年。”
所以,針對「醉酒駕駛罪」,立法者在一開始訂出罰則時,已沒有給予徒刑或罰金的選項,所以審判者在量刑時,便不應適用《刑法典》第64條的規定選擇徒刑或罰金,而應直接按照同一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的規定定出刑罰的分量,再考慮是否適用同一法典第44條的替代刑罰。
回到本案,審判者已將「逃避責任罪」設定為“選擇刑”,所以原審法院一開始根據《刑法典》第64條的規定選擇了徒刑,便無須再按照同一法典第44條的規定考慮是否以罰金代替徒刑;因為《刑法典》第64條與第44條的規定分別適用於不同的刑罰制度。
可見,上訴人混淆了兩種刑罰的制度;所以,其在這裡所提出的上訴理由顯然是不能成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