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主題
審查證據明顯錯誤、相當巨額的詐騙罪
摘要
雖然上訴人力指案中仍存在可疑之處,以便讓上訴法院相信其在貸款時不知悉事件當中被使用了偽造的入息文件;然而,根據案中客觀的調查結果,案中均未有任何客觀證據證實上訴人在案中所使用的「B有限公司」及「C有限公司」其內容屬實,尤其是上訴人的收入狀況。
上訴人一直未有就其當時的收入狀況提交證明,本院認為,既然上訴人已知悉自己因涉及以虛假的收入文件向銀行申請貸款並被指控犯罪,為何不提交其當時具備申請相關貸款能力的證明文件?
事實上,上訴人的收入、工作及經濟能力狀況只有上訴人才最清楚,倘若其沒有提供任何客觀資料,偵查機關也無法以“大海撈針”的方式進行取證,面對著控方所展示的證據,在行為人未有提出反證的情況下,他們便需要承擔過程中所產生的負面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