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5/2026 259/2025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對瑕疵的錯誤定性;廣告活動;准照申請;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的許可決議;行政行為利用原則。

      摘要

      1. 《行政訴訟法典》第74條第6款容許法院就當事人已具體指出的瑕疵依據作出法院認為正確的法律定性,有關情況有別於法院自行識別出司法上訴人或檢察院均未曾針對被訴行為提出的撤銷理由進行裁決。
      2. 當考慮司法上訴人所陳述的自然事實(即司法上訴人所主張的,行政當局被指作出的具體違法行為),以及根據經驗分析有關自然事實所可能指向及涵蓋各項法律規定時,原審法院賴以撤銷被訴行政行為的瑕疵不屬起訴狀當中所陳述的訴因者,有關情況構成被上訴判決在解釋及適用《行政訴訟法典》第74條第6款此一規定上的審判錯誤。
      3. 在第7/89/M號法律《廣告活動》的框架下,若相關廣告擬擺放的位置屬第14/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第11條第1款所規定者,行政當局得要求准照的申請人提交大廈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的許可決議,而一旦申請人無法提供有關證明文件者,行政當局得否決有關申請。
      4. 若准照的申請人沒有提供足夠證據,證明第28/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地方總規章》第28條第4款之規定已得到符合,行政當局面對現存文件證據作出不批准的決定並無可予非議之處。
      5. 申請人在行政當局作出不批准決定後,再行提交其於早前提交文件證據時所存缺漏的其他補充文件以進行彌補,不能在事後用以支持及證明行政行為的不法性。
      6. 當行政當局的不批准決定是建基於多項理由時,儘管其中一項理由存在事實前提錯誤的瑕疵,一旦行政行為中所援引的其餘理由單獨而言亦約束行政當局須作出不批准之決定時,法院不應撤銷有關行政行為。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羅睿恒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