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4/2026 264/2025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
    • 主題

      - 澳門以外的法院判決的審查和確認
      - 《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的條件
      - 民事調解書
      - 推定確認的條件

      摘要

      1. 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地方法院的判決審查確認除了依照澳門與中國內地於2006年4月1日簽訂生效的互相承認對方民事判決的雙邊協議(《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公佈于2006年3月22日政府公報)外,仍需經過《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法定的審查程序方能在澳門得到承認並且生效。
      2. 澳門法院對外地的法院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基本上是形式的審查。而本案所涉及的“民事調解書” 等同於《民事訴訟法典》第242條第4款所規定的核准當事人協議的法院判決書,是在內地法院製作的具有創設、改變及消滅法律關係的效力的司法文書,它可以成為審查和確認的對象。
      3. 在對澳門以外的法院的判決的審查與確認的程序中,對第1200條所規定的條件的審查時,仍推定符合第 d)、e)項的條件,也就是說,關於法院的判決是否存在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已繫屬之訴訟案件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當事人是否被合法的傳喚的事實一般是以推定的方式作出認定的,這在本法院的司法見解一直以來都是這樣理解的。
      4. 案中所涉及的民事借貸糾紛案件乃等同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民事法律制度中的同類案件,單從待確認的“判決書”的內容以及案卷中所載的事實,沒有任何資料顯示判決法院的管轄權乃於 “法律規避” 的情況下產生。
      5. 依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20條的規定,此案中申請人所限定的審查標的所涉及的實體問題(財產——動產——繼承)並非列於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內。
      6. 當我們也可以認為待確認的決定沒有與澳門的公共秩序相抵觸的時候,我們也就可以確認了申請人的申請符合第1200條第f)項的要件。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盛銳敏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