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主題
信任之濫用罪、標的物
摘要
作為信任之濫用罪的標的物,所針對的是動產,包括金錢。
然而,基於金錢具有可替代性,正如DR. LEAL-HENRIQUE在其《澳門刑法典註釋及評述》 當中曾提到“倘若他人之動產具有可替代性的特質(例如:金錢),便有可能難以區分有關之動產是屬於行為人的,還是屬於第三人的,因而對信任之濫用罪的定性也會造成困難;然而,並不妨礙一旦證實了全部或部分金錢的所有權,便可以確定是否存在違法的行為。因此,只有逐一對每一個案作出考慮,方能確定是否存在此類的犯罪行為。”
以本案為例,儘管在實務操作當中,要證明這一“返還”的操作可能會有一定的難度,但鑑於我們需遵守“存疑無罪的原則”,所以在未有確實的證據或存有合理疑問的情況下,均應作出對嫌犯有利的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