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違反《刑法典》第214條之規定
摘要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第二嫌犯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未能證實嫌犯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2. 雖然根據一般的理解和生活經驗,本案所涉及的支票是用於擔保與賭博相關的活動,然而,根據卷宗通訊資料可以顯示,有關支票僅用於支付第一嫌犯的個人賭債,因此,在缺乏事實顯示相關帳戶的信貸是用於第一嫌犯的個人賭博的情況下,上訴人填寫支票便違反了雙方的填寫協議。
故此,原審法院未能認定第一嫌犯簽發空頭支票的犯罪故意沒有錯誤,而所有無罪及民事賠償請求開釋判決均應予以維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