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4/2026 274/202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特別減輕刑罰(《刑法典》第201條第2款)
      - 量刑 緩刑

      摘要

      1.根據《刑法典》第201條的規定,行為人如在第一審之審判聽證開始前,返還盜竊或不正當據為己有之物,又或行為人彌補所造成的損失且未對第三人構成不正當之損害,則特別減輕刑罰(第201條第1款);如果行為人返還部分或彌補部分,可以(而非“應當”)給予特別減輕刑罰(第201條第2款)。
      依據《刑法典》第201條第2款的規定,法院可以(而非“應當”)對上訴人適用特別減輕刑罰,法院應考察行為人的部分賠償之情節是否得以明顯降低其罪過或明顯減輕事實之不法性,或明顯減少刑罰之必要性,這是刑罰之特別減輕應遵之原則及前提要求。
      2.對於量刑時需考慮的情節,判決書可作重點闡述,並無需逐一列明,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上訴法院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3. 緩刑的前提要件包括形式要件(針對不超逾三年的徒刑)及實質要件(存在正面的社會期盼)。
      所謂“正面的社會期盼”,或稱為“社會的良好預測”,是指透過分析行為人的人格、生活條件、實施犯罪前及實施犯罪後的行為表現、犯罪情節,判斷暫緩執行徒刑是否足以讓行為人遠離犯罪,並同時,藉此維護社會所保障的法益,即:刑罰之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兩個層面。
      為了對犯罪者将来的行為作有利的預測,法院應考慮至作出判決時的狀況,而不是實施事實時的狀況。
      支付賠償,體現為嫌犯彌補其行為所造成的損害而作出的努力,又或甚至是犧牲;它不單可以體現替代刑的再教育及訓導的內容,還起到消除犯罪行為所帶來的惡害的作用,尤其是回應保障法益的需要及穩定社會對打擊犯罪的期盼。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盧映霞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