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主題
- 工資收入損失 基本工資
- 長期部份無能力補償
- 精神損害賠償
摘要
1.為著定訂受害人工資損失之賠償金額,首先須確定其月工資數額或日平均基本報酬。
2.本案,受害人由2021年6月28日至7月6日(交通事故發生當日)加入專家商家配送群和其他外賣配送群,提供外賣配送服務,相關的餐廳/外賣店按路程距離長短而每次支付澳門幣30元至70元不等的送餐費。受害人從事外賣員工僅八天,且證據上不足以認定其每日及每月的工資數額。
3.作為民事請求人的受害人對其主張須負舉證責任。受害人未能證明其工資損失的具體金額,僅影響到其工資具體數額的認定結果,不影響其工資損失之存在,從而不妨礙法院依據衡平原則而對其應獲得的損害賠償予以裁定。
4.在發放社會援助方面,第6/2007號行政法規規定了“經濟貧乏”的含義及條件,並在附件一規定了“最低維生指數”的量化標準。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尤其是受害人的學歷、年齡以及案發前的身體狀況,以最低維生指數作為標準而認定其每日工資損失,明顯是不適宜的。
5.綜合考量案中的情節,尤其結合受害人所從事工作的特點,工作量和收入的自主性、靈活性和隨機性大,依據最低工資標準,作為受害人的日工資,並以此基礎計算其工資收入損失,當更能夠體現衡平原則的價值所在,即可彌補交通事故給受害人造成的工資收入損失,又可避免不合法或不適當之得利的出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