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主題
- 違反擔保
- 追加擔保的前提
- 擔保強制措施與服刑的關係
摘要
1. 雖然,原審法院並沒有以擔保金措施代替禁止離境的措施的意思,並且在原審法院作出選判之時,對其所適用的禁止離境的措施依《刑事訴訟法典》第202條第2款,結合第199條第1款c項的規定,因超過最長法定期限而消滅,但是在原審法院決定對上訴人“追加”擔保金時,明確認為在維持之前已經適用的擔保措施情況下,再支付擔保金。那麼,由於對此認定的決定,沒有任何的反對意見,應該視為確定性的決定。。
2. 《刑事訴訟法典》第187條規定的採用其他強制措施的適用前提第192條規定的不同,它是在行為人違反了一項強制措施的義務時,法院確定改用更嚴厲的措施的“種類”
3. 誠然,原審法院可以在確定行為人違反擔保措施所規定的義務時決定對其追加擔保金額,但是也並非必須這樣決定。
4.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98條第4款的規定,擔保措施在服刑開始時方消滅,但是,該一措施指擔保強制措施因無存在必要而消滅,乃對該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強制措施立即消滅的“例外”。無論如何,上訴人服刑的事實並不導致消除行為人過往違反強制措施的事實而已經產生的法律後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