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
- 自由心證
- 獲認定的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的瑕疵
- 共同犯罪的意圖的認定
1. 審查證據中的明顯錯誤是指已認定的事實互不相容,也就是說,已認定的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上已被證實的事實不符,或者從一個被認定的事實中得出在邏輯上不可接受的結論。錯誤還指違反限定證據的價值的規則,或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2. 法官形成心證的過程是其經驗法則及綜合分析對證據所作的邏輯分析過程,由於其被要求採用客觀的標準但仍然具有強烈的主觀性,因此,只要無明顯錯誤而違反經驗法則及邏輯標準,法官對認定或不認定事實的結論是不容推翻的。
3. 對於上訴法院來說,要審理如題述的事實瑕疵的問題,唯有通過法院的這些分析以及對證據的衡量的具體說明發現其存在明顯到一般心智的人就可以發現的錯誤的時候才能確定這項事實認定方面的瑕疵。
4. 獲認定的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的瑕疵是指僅憑有關事實不可能得出有關法律上的結論或者法院不能查實控訴書、辯護書或案件的法庭討論中所提出的所有事實,亦即,在案件標的範圍內的查明事實存在漏洞,以致在作為決定依據的被認定事實方面存在不足或不完整。
5. 這裡所說的事實不足,不是指證據的不足。
6. 認定嫌犯們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的意圖,屬於“事實事宜”,必須認定可以說明其等存在犯罪意圖事實,即使屬於結論性事實亦然,條件是,這種結論性事實必須有其他客觀的事實作為支持,即通過對這些具體事實作出推論,就可以合適地得出那些結論性事實所包含的結論。
7. 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所得出的第三嫌犯與第一嫌犯或者第二嫌犯的共同計劃犯罪行為的結論與卷宗的證據所能夠證明的事實不相容。而基於第三嫌犯的行為與第四、第五嫌犯的承上啟下作用的重要性,第一嫌犯或者第二嫌犯與第三嫌犯的犯罪鏈條的斷裂,將連帶影響對第四 、第五嫌犯的行為的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