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主題
關於無行為能力人之監護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摘要
一. 對澳門以外法院裁判的確認須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所列之各項要件,其中a及f項所述之內容由法院依職權作出認定(見同一法典第1204條)。
二. 如卷宗所載資料,或因履行審判職務獲悉其中存在不符合上引第1200條b, c, d及e項任一要件之事宜,法院不應確認有關裁判。
三. 待確認之裁判涉及無行為能力人監護制度,由於澳門《民法典》第122條及續後亦作出同類規範,故澳門以外的法院作出之監護決定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亦無侵犯澳門特區之公共秩序。
四. 對於澳門以外法院作出之監護決定之確認,本法院無需作實體審查,由於有關判決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各項要件,故應予與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