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法律定性
- 特別減輕
摘要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2. 由於上訴人對相關籌碼屬於被害人的事實一直知悉,因而上訴人將籌碼據為己有之行為則屬於盜竊行為而非對拾得物不正當據為己有行為。
3. 根據已證事實第10點,上訴人自願向上述保安員交出一個面值港幣10萬元的藍色籌碼。因此,雖然上訴人並非將籌碼交還被害人,但其行為亦屬於返還,同樣適用《刑法典》第201條第1款結合第221條規定,須將刑罰作出特別減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