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 簽發空頭支票罪
- 犯罪故意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
- 民事賠償
摘要
                                        “簽發空頭支票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包括:
1)行為人簽發出一張符合商法概念的支票;
2)有關支票係依據法律之規定及法律所定之期限被提示;
3)有關帳戶欠缺存款餘額而不獲全部支付。
支票作為等同於現金的支付手段進入市場,簽發空頭支票本身不是犯罪,而出票人不能保證其所簽發的支票得到承兌則構成了犯罪 
判斷簽發空頭支票罪的主觀犯意,重點不是單純限定或止步在行為人是否知悉支票戶口的存款狀況,而是考察其是否故意製造或放任存款不足狀況而令到支票不能兌付。
如出票人與持票人間的票據基礎關係(原因關係)發生變化,雙方應協議解決,協議不成,出票人得選擇合法、適當的流程止付票款,以便先行解決基礎關係中所出現的問題。
在“空白支票”作“擔保”支票的情況,票據的基礎關係發生變化,影響到空白支票的填寫是否在具授權且遵守了“填寫協議”,從而成為出票人不予兌付支票行為是否具「簽發空頭支票罪」的主觀犯意的關鍵因素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