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主題
- 勒索罪
- 重大惡害相威脅
- “惡害”的合法性
- 以法律程序相威脅
- 威脅的可譴責性
摘要
1. 勒索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為:
-- 暴力或威脅或使受害人不能抗拒;
-- 受害人在被強迫的情況下作出財產處分行為;
-- 該行為為受害人或第三人帶來財產損失;及
-- 行為人的意圖是透過其行為為自己或為他人不正當得利。
2. 勒索罪中的“威脅”包括以重大惡害相威脅。
3. 就重大惡害本身而言,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非法的,即惡害或損害(人身性或財產性;直接或間接)並不一定是不具正當性的。
4. 以法律程序,特別是以刑事告訴或檢舉相威脅,它也構成“以重大惡害相威脅”,即使是有依據的“法律程序威脅”亦然。
5. 《刑法典》第148條第3款a項的不可譴責性的規定,推定“以重大惡害相威脅”肯定發生,而這種惡害在以司法程序或刑事告訴相威脅時就必定存在。很顯然,在本案中,嫌犯所在的超市的工作指引僅僅是在出現盜竊時除了報案之外也只能索回貨物等價的價錢的情況下,嫌犯以報案相威脅而獲得明顯高於貨價近千倍的金額,明顯屬於不當得利。
6. 中級法院經過對上訴的審理廢止原審法院的開釋判決而改判嫌犯罪稱的決定後,應該根據終審法院於2020年4月3日在第130/2019號非常上訴案中所確定的統一司法見解直接作出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