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6/2024 32/202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偽造文件罪及使用偽造文件罪
      - 偽造文件罪及使用偽造文件罪與詐騙罪的競合關係
      - 連續犯

      摘要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眾多名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2. 本案中,由於上訴人並非單純向環保與節能基金提供不實的聲明,而是向基金提供載有不實價格的報價單及虛假的收款發票,上述的文件則是有權限當局給予或有的資助的依據,報價及發票的內容聯同其他的事實一起達致取得「環保與節能基金」資助的目的,屬於「法律上之重要事實」。因此,上訴人的行為已經構成《刑法典》第244條第1款a)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偽造文件罪,原審裁決應予維持。

      3. 偽造文件及使用偽造文件罪是一個手段,且是必要的手段,而詐騙罪是目的,上訴人的行為不應被二次評價而判以兩罪,而偽造文件及使用偽造文件罪應被相關詐騙罪吸收。

      4.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節,上訴人所實施的詐騙行爲,並未出現任何誘發或促使上訴人多次犯罪的外在因素,而有關事實反而顯示其慣常及具有傾向性地行騙他人以獲取不正當利益,由此亦不能得出上訴人的故意程度因客觀條件的持續存在而獲得相當減輕從而降低對其行為的譴責程度的結論,故此原審法院對上訴人所實施的有關詐騙行為以十七項犯罪判處裁決正確,應予維持。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