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7/2025 323/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量刑規則
      - 緩刑的適用

      摘要

      1. 《刑法典》第40 條及第65 條規定,具體刑罰應在最低刑幅及最高刑幅之間,以罪過及刑罰目的作出決定,而法律賦予法院在刑法規定的刑幅間有選擇合適刑罰的自由。 既然法律容許法院自由在法定的刑幅之間決定一個合適的刑罰,上訴法院的審查也僅限於原審法院的最後選擇的刑罰明顯過高或者刑罰不合適的情況。
      2. 上訴人為初犯,雖然缺席第一審的審判活動,但是,被捕之後以及在上訴期間,積極籌款向受害人作出必要的賠償,也得到受害人的原諒,這種犯罪之後的行為表現,在很大程度上,尤其是對於這類僅涉及財產的案件來說,足以構成引致降低刑罰的必要性和強度的情節,另一方面,雖然這些情節沒有得到原審法院在量刑時作出考量,但是,上訴人缺席第一審的庭審,而其積極賠償的行為,即使不符合《刑法典》第201條以及第221條所規定的刑罰的特別減輕,也並不妨礙上訴法院對此在上訴階段作出適當的衡量。
      3. 緩刑的適用,除了符合刑期限制的形式要件外,法律更注重的是對事實作出譴責並以徒刑作為威嚇能適當實現處罰之目的這一實質要件,而此要件須綜合考慮案件各有利於和不利於嫌犯的因素作出判斷,但是,在考慮緩刑的實質要件的關鍵在於能否根據卷宗資料足以顯示其已符合法律所要求的“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之目的者。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