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唐曉峰法官
主題
審判預付金;開支預付金;欠繳預付金的後果。
摘要
1. 根據《法院訴訟費用制度》第34條,未依時繳付審判預付金之當事人將須繳交條文第1款所規定的附加司法費;一旦其仍未有依時繳交欠付的審判預付金以及前述的附加司法費,則其尚須支付條文第2款所規定的罰款。考慮到法律並沒有就審判預付金的欠繳設定其他不利後果,沒有繳付審判預付金並不會導致當事人所羅列的證人不能被聽取。
2. 《法院訴訟費用制度》要求當事人就程序科負責進行通知的證人繳交相應的開支預付金。一旦當事人沒有繳付該等開支預付金,相應的後果是程序科按照《法院訴訟費用制度》第35條第1款b項規定,不通知有關證人到場。
3. 即使程序科未有進行通知,若相關當事人自行偕同有關證人出席,又或有關證人基於其他原因而到場,有關證人 – 如同那些居於外地又或是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432條所提交、本已屬當事人須偕同到場的證人般 – 仍須被聽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