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主題
審查證據錯誤、量刑過高、非財產損害賠償金額過高、交通意外中民事請求被訴之正當性、過失傷人
摘要
雖然被害人在本案中未有按照第57/94/M號法令第25條第4款及第45條第3款的規定針對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 提出民事賠償請求,而原審法院也未有按照《民事訴訟法典》第394條第1款c項的規定初端駁回對上訴人的民事起訴(因上訴人在案中的民事請求不具有被訴的正當性),但考慮到上訴人在民事請求中的敗訴金額未有超逾5萬澳門元,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90條第2款的規定,針對案中對其所作出的損害賠償決定,其不能向本院提出上訴。
在此情況下,本院也不能依職權審理上訴人不具被告之正當性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