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盧映霞法官
主題
- 量刑
- 扣押物抵扣訴訟費用
摘要
1.按照《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法院應在法定的最低刑及最高刑刑幅之間,根據行為人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同時一併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犯罪罪狀的情節,作出選擇具體刑罰之決定。
對於量刑時需考慮的情節,判決書可作重點闡述,並無需逐一列明,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上訴法院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2.關於訴訟費用的繳納,本澳的刑事訴訟法律和法院訴訟費用制度所奉行的是自願繳納原則,法院不能不經責任人聲請或同意便命令直接從其等被扣押的款項中提取所需之款項以繳付訴訟費用。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71條第3款規定,如扣押之物件屬嫌犯或應負民事責任之人所有,則不將扣押物返還其權利人,而應以第211條所規定之預防性假扣押之名義繼續該扣押,但不妨礙根據《法院訴訟費用制度》第85條、第55條和第56條規定,經相關責任人於自願繳納訴訟費用期間內聲請或同意,從其等被扣押的款項中提取所需之款項以繳付訴訟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