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商標;識別能力
摘要
鑑於案中由“hifi”及“gpt”併合而成的擬註冊商標“hifigpt”不具備識別能力,根據《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14條第1款,結合第9條第1款之規定,不應予以註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