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盧映霞法官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連續犯
- 量刑過重 緩刑
摘要
1.符合連續犯者,應:
1)數次實現同一罪狀或基本上保護同一法益之不同罪狀;
2)實行之方式本質上相同;
3)係在可相當減輕行為人罪過之同一外在情況誘發下實行者。
上述第3)點要求出現一“同一外在情況”,該“外在情況”必須:是外部的,不取決於行為人任何內在意志的;誘發或便利行為人再次產生犯罪決意;可以相當降低行為人的罪過。
2.上訴人透過虛假的勞動關係而為另外四名嫌犯申辦外地僱員之逗留許可,每次虛偽作出並主張的內容,均因應不同的嫌犯而因人而異,每次的犯罪故意及犯罪事實均是獨立的,相互之間並不存在著可相當減輕上訴人罪過的“同一外在情況”,故此,本案不適用《刑法典》第29條有關連續犯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