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羅睿恒法官
主題
對內地民政局婚姻登記處作出的離婚批准之審查及確認
摘要
一. 對澳門以外法院裁判的確認須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所列之各項要件,其中a及f項所述之內容由法院依職權作出認定(見同一法典第1204條)。
二. 如卷宗所載資料,或因履行審判職務獲悉其中存在不符合上引第1200條b, c, d及e項任一要件之事宜,法院不應確認有關裁判。
三. 被審查的文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順義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作出的離婚協議書以及離婚證內所作出的離婚批准,文件內容清晰、簡潔、易明,故我們對該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不存在任何疑問。
四. 中國內地北京巿民政局在其職權範圍內,審查雙方當事人是否具離婚意願、是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共識後,准予離婚並發出離婚證的決定,得成為審查及確認程序的標的。
五. 關於自願離婚協議書,首先,該協議書性質上屬於私文書,其是由擬離婚的雙方當事人所訂立,本身不具有《安排》第2條所指的“判決”性質。由於自願離婚協議書不屬《安排》第2條所指的“判決”,故不構成審查及確認的標的 (就相類似情況,可見中級法院2018年4月12日及2019年4月11日在第1070/2017號卷宗的合議庭裁判)。
六. 本院僅對離婚證書內所載之離婚批准作出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