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 連續犯
- 量刑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緩刑
摘要
1. 考慮到有關情節,上訴人所實施的詐騙行爲,並未出現任何誘發或促使上訴人多次犯罪的外在因素,而有關事實反而顯示其慣常及具有傾向性地行騙他人以獲取不正當利益,由此亦不能得出上訴人的故意程度因客觀條件的持續存在而獲得相當減輕從而降低對其行為的譴責程度的結論,故此原審法院對上訴人所實施的有關詐騙行為以三項犯罪判處裁決正確,應予維持。
2. 從原審判決中可以看到原審法院在賠償部分的確存在錯誤,但是有關金額上的錯誤表述應視為表述不正確,本質上屬誤寫,並不構成真正意義上的《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規定之“獲證明之事實上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且由於原審法院對上訴人適用了特別減輕情節,相關錯誤並未在對其量刑時作出不利裁決。
3. 上訴人所觸犯的詐騙罪屬於嚴重罪行,有關行為侵犯了相關受害人的財產。對於像上訴人這樣實施在本澳較為多發的犯罪的人適用緩刑,不僅不會使其真正警醒而不再犯罪,還會向社會發出不良訊息,使人心懷僥倖、有樣學樣。另外,上訴人的行為亦影響本澳社會安全,對澳門社會治安和法律秩序帶來挑戰,對社會安寧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因此,透過實際執行刑罰強化全社會的守法觀念,藉此實現刑罰一般預防目的亦在情理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