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證據措施、欠缺事實理由說明、追訴時效、事實前提錯誤
- 不得將司法上訴人可以在之前的行政程序中證明但沒有證明的事實,在司法上訴中作出證明。
- 倘預審員在最後報告中已列出獲得證實的事實,而法律亦沒有要求列出不獲得證實的事實,相關報告不存在任何違法瑕疵。
- 有關的違法事實於2011年12月23日作出,而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89條第3款之規定,相關的紀律追訴時效於2013年11月13日在提起紀律程序時已被中止,不存在追訴時效已完成的情況。
- 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20條之規定,司法上訴的目的在於撤銷司法上訴所針對之行為,或宣告其無效或法律上不存在,但另有規定者除外。因此,法院在審查被訴行為是否存有事實前提錯誤時,並非取代被訴實體直接作出證據評價,而是審查有關實體在作出證據評價時有否出錯,是否違反了法定證據原則和一般經驗法則。
- 倘司法上訴人沒有按病人的實際情況,以更謹慎的態度作全面考量,也沒有以更有效的方式(開腹)去探查病人兩次出現術後嚴重出血併發症的原因,繼而作出進一步適當的治療,從而可更大程度上保障病人的安全和權益,被訴實體認定其行為違反了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第11條第(三)項規定作為醫生的特別義務及衛生局規章制度(2008年版)第三章第6條的專業精神,以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79條第2款b)項和第4款規定的公務員一般義務的熱心義務,從而構成《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81條規定的違紀行為,並作出了相應的紀律處分是正確的,不存在任何事實前提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