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主題
廢止緩刑、適用法律錯誤(《刑法典》第54條第1款a項)、逃避責任罪
摘要
中級法院在第875/2021號裁判中提到:
“根據《刑法典》第54條規定,廢止緩刑要求同時出現形式要件及實質要件,形式要件為:a) 明顯或重複違反所命令履行之義務或所命令遵守之行為規則,或重新適應社會之個人計劃;或b) 犯罪並因此而被判刑;實質要件為:顯示作為暫緩執行徒刑依據之目的未能藉此途徑達到。”
……
儘管在客觀的層面上,上訴人的確已多次不按時履行報到義務,違反緩刑的條件,而且在主觀層面上,也反映上訴人有欠積極性的履行態度;然而,參照中級法院在第784/2025號裁判中所提到的,在廢止緩刑時,我們還需要考慮“包括犯罪的類型、犯罪的條件、所犯罪行的嚴重性、刑法對所犯罪行的刑罰類型”等要素,尤其是要確定僅以徒刑作威嚇,是否仍足以達到刑罰的目的,亦即上述中級法院在第875/2021號裁判所指的實質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