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06/2026 378/2026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返還所有物之訴;反訴;既判案。

      摘要

      1. 在原告針對被告提出之返還所有物之訴中,若被告提出的其中一項反訴請求是要求原告返還被告聲稱其曾為屋內裝修之費用,但案中證據卻未能支持被告曾作出有關支付者,該反訴請求不能成立。
      2. 上訴人(被告)透過上訴所請求進行的DNA親子鑑定檢測其實是對應其在答辯中所提出的其中一項反訴請求。鑑於有關反訴請求在清理批示階段中不被原審法院接納,且針對此一決定,上訴人並未提起上訴,有關決定已轉為確定,故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74條第1款不得在現時才受質疑。此外,上述反訴請求本質上其實是一項本身並無獨立價值的證據措施聲請,惟與其相關的另一項反訴請求同樣亦不被接納,故此,現在審理上訴人透過上訴所請求進行的DNA親子鑑定檢測並無意義。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蔡武彬法官